2013年西藏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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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2013年西藏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并结合西藏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招生原则
1. 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对考生进行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2. 对两代以上(含两代)聚居在藏的少数民族考生(含区外进藏工作的藏族干部、职工子女)实行单独划线录取。
3.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人事厅等部门关于改革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意见的通知》(藏政发[2003]19号)精神,普通高校招收学生(含师范类)毕业后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二、报名
1. 报名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高级中等教育学历或同等学历,身体健康,户籍在藏,同时符合《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规定》(藏政办发[2006]13号)的规定,可以申请报名参加西藏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2.户籍在藏的我区干部、职工(含援藏干部、职工和曾在我区工作过的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农牧民子女,可以报考区内外普通高校。符合藏政办发[2006]13号文件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的驻内地办事机构正式干部、职工子女户籍在藏的,可以报考区内外普通高校。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格尔木办事处、西藏民族学院正式干部、职工子女,可以报考区内外普通高校。
3.符合藏政办发[2006]13号文件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聘(任)用人员子女户籍在2012年7月31日前迁入,并在2012年9月30日前取得西藏所属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的,可以报考区内外普通高校。
4.符合藏政办发[2006]13号文件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在藏注册经营工商企业三年以上的投资者子女,户籍在2010年7月31日前迁入西藏,并在2012年9月30日前取得西藏所属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的,可以报考区内外普通高校。
5.按藏政办发[2006]13号文件规定,非直系亲属的限报考生,户籍在2010年7月31日前迁入西藏,且在2010年9月30日前取得西藏所属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并一直在学籍学校就读的考生,可以报考区内普通高校或区外非重点普通高校。
6.我区往届生参加普通高考按照《关于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规定的实施意见》(藏教厅[2006]31号)执行。报名时,须提供以下材料:(1)三年来,参加过我区普通高考的考生,经各地市招生办审核属实的可以报考。(2)年龄在25周岁以下的往届生,须提供高一至高三完整学籍档案材料和高中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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